本报记者 王勇 通讯员 陈立丽 刘跃升
贩卖3只鹰 判刑又罚款
2017年12月15日,王某某在甘肃以2400元收购3只鹰,坐客车带至镇平县,将其中的两只鹰以2400元的价格出售。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参考价值为25000元整。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某在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3只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7.5万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鉴于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及赔偿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处罚,将被告人王某某的有期徒刑刑期改为三年,其他刑罚维持一审判决。
核心提示
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6月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情况。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6件,民事一审案件57件,行政一审案件176件,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发布会上,法院还向社会公布了8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养殖污染饮用水源 依法罚款5万元
李某经营的库汊养殖场位于鸭河口水库上游,高程177米以下区域,属于鸭河口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库汊与鸭河口水库连接处设置有围挡,遂向原告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年9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此立案调查,并依据《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处以罚款5万元。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生态环境局的行为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据了解,本案是适用《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裁判的司法第一案。
滥伐路边风景树 两倍罚款近3万元
2018年10月31日,邓州市裴营乡军杨村九组的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挖掘裴营乡军杨村村北面一条东西路路旁的风景树,共计挖了26棵。2018年12月29日,原邓州市林业局认定杨某等人违反了相关法律,于是对杨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滥伐林木价值14300元的两倍罚款,共计28600元。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原邓州市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遵循、裁量权运用等方面并无不当之处。故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对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严厉打击偷采盗挖、私收乱购林木行为,具有良好示范作用。
恶势力占地建窑场 毁坏农田数罪并罚
2007年3月以来,葛某等人为了不法目的经常聚合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他们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村集体耕地建窑、取土、制坯、烧砖,造成27.838亩基本农田被严重毁坏;为达成其非法目的,他们迫使窑场相邻承包户以低价出售、低价租赁或者调换的方式给窑场建设经营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等人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葛某一和葛某二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的被告也分别被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废水废渣排进坑塘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镇平县晁陂镇齐营村村民杨某甲等三家石材个体加工户自2012年初开始加工石臼,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即直接排入村里的坑塘,废石渣、废石块也倾倒在村内坑塘中。其中杨某甲在坑塘西部倾倒废石渣并堵塞坑塘原有的泄洪口。2017年12月15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对杨某甲三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案发地坑塘边审理了该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杨某甲三人立即停止向坑塘内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等侵权行为;二、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杨某甲三人将已倾倒入镇平县晁陂镇齐营村坑塘内的固体废物共同清理干净,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
非法挖沙卖沙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6年以来,华某以建设生态观光园的名义,租赁新野县某园艺场土地。在此期间,华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某园艺场国有农用地非法挖沙卖沙,土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修复被其毁坏的位于新野县某园艺场的林地生态功能。如果被告未能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修复被其毁坏的林地生态功能,应当给付被毁林地的恢复费用,并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南阳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废油渣倾倒尾矿场 4人被判刑并罚款
2017年秋,李某某、席某某向南召县板山坪镇一尾矿场内倾倒废油渣,共计80余吨。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货车,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河北省邯郸市的润滑油加工厂、杨某某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润滑油加工厂分别装载废油渣28吨和27吨,在被告人刘某某的加工厂装载废油渣40吨后,运送至南召县板山坪镇一尾矿场进行倾倒。经鉴定,这些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至2万元不等,并同时判处各被告人在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③6
禁渔期内电打鱼 判拘役没收工具
2016年秋季至2019年春季期间,曹某某多次在社旗县兴隆镇河道内使用禁止的电打鱼方式进行捕鱼。2019年4月28日,曹某某在兴隆镇米其营村西边唐河河道内使用禁止的电打鱼方式打鱼时被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其非法捕鱼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