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王永兴 郜付林
我市某精密仪器铸造公司出现经营性困难,让多名员工回家待岗。员工等不到复工通知后,以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随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判定,该公司赔偿员工数万元。
为积极落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新要求,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从已审结的84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梳理出具有典型性、普法性、说法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促使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雇佣双方应用法律 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宛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团队负责人张治菊告诉记者,近年来, 劳动争议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群体性案件明显上升,反映出了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在逐步增强;另一方面,涉诉企业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调岗、调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林林总总、层出不穷,劳动纠纷案件呈现审理周期长、案件判决率高、上诉率高的特点。诉讼争议点主要集中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伤、社保等待遇损失、竞业限制补偿等方面。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几乎所有涉诉的用人单位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的情形,并为此付出了相应的经济赔偿代价。”张治菊说,“每个社会企业和用人单位,务必要建章立规,把各项行为都纳入到合法的制度管理范畴,出现矛盾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而不能象案例中的企业一样,无规无据、局面一团糟。同时,也呼吁广大劳动者,在参与社会劳动的同时,要注重加强法律学习,勇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⑥3
员工工伤公司不赔偿 无视法规企业饱尝“苦果”
无独有偶,该公司与员工熊某之间的诉讼纷争,与李某如出一辙。不同之处是,熊某2012年6月到该公司参加工作,2013年9月,熊某在工作岗位上被工件砸伤并住院,出院后继续上班工作。
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全部支付。但2013年底和2014年中,熊某向人社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两部门先后为其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熊某的伤害属于工伤,工伤等级为十级伤残。针对这一情况,熊某并未第一时间向公司反映,一直继续在原岗位车间工作。
后来,熊某与李某同一天离开公司,并于当年年底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事项中比李某多出了公司需支付熊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5万余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项费用合计近20万元,其中还未计算工作期间公司需支付的保险费用。
该公司同样不服仲裁委相关赔偿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庭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并于2018年12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支付熊某2018年4月至7月拖欠工资1.4万余元,支付熊某经济补偿金2.6万余元,支付熊某失业保险待遇2万余元,支付熊某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500余元,支付熊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支付熊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万余元,支付熊某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2.5万余元,支付熊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余元,驳回熊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连串儿的赔偿数字,是该公司员工熊某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到的,也是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不规范、不及时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工作休息制度不完善而酿下的苦果,更断送了双方多年的情分。
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 16年雇佣情份瓦解
李某是我市某精密仪器铸造公司的一名技术工人。自2002年进入该公司,他先后从事车工、车工班长等工作,2018年10月离开该公司。自始至终,李某都没有和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为李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李某也未主张。
2018年3月,该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工资3000元(公司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从中扣除)。在每年年底时,公司一次性补发给李某每月下欠工资2000元。
多年来,该公司从未按月发放工资,一直采取在资金充足时,一次性发放几个月或半年工资的方式。
如:李某2018年4月至7月的工资,该公司采取一次性补发的方式,于次年转给李某11288元;8月至10月,未向其发放工资。而2012年至2018年,李某个人先后通过南阳市职业介绍中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共计近5万元。
2018年10月,因公司出现经营性困难,需停产整顿,口头通知李某等10余名员工回家待岗。李某在等不到复工消息后,以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李某劳动报酬、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出具裁决书,依法确认了李某与该公司2002年年初至2018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解除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公司需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8万元,失业保险待遇30144元,返还李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近5万元,支付2018年1月至10月拖欠李某的工资4.1万元。
该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中相关费用的部分,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李某于2018年8月下旬擅自离开公司,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支持,即便支持,也只能从2004年算起;另从李某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看,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月5000元是错误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李某才45岁,年富力强又有技术,离职后完全有能力找到工作,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李某请求支付替公司垫付的养老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仲裁委不予支持。李某2018年1至8月工资为20895元(1至7月每月2762元,8月为1561元),9至10月未上班,没有工资。
庭审中,李某代理人强调,公司于2011年为李某建立了养老保险金账户,并仅为其缴纳了一年的养老金,公司在发放工资中已代扣了应缴纳养老金,而公司却未履行向社保部门代缴的义务,是李某垫付了2012年至2018年的相关费用。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与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唯一不同的是,法院生效判决书显示:该公司需支付李某2018年1月至10月下欠工资款为29712元,其他费用该公司仍需依法履行。
事已至此,该公司与李某之间长达16年之余的雇佣情分彻底瓦解。从情理中来讲,李某年轻时入职该公司,通过公司的岗位培养,技术更加娴熟,也得到了相应报酬;而公司正因有像李某这样的多个技术人才,产品才更有质量,生意才逐步发展向上。本应是互相成就的事情,却因“利益”问题断掉多年情分,深究原因,其实不是“利益”纷争断送双方关系,而是对法律的“无知”酿下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