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证集资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09-01-06 09:35:32


编辑老师:

李东是一家公司的职工,他在单位分到一套集资房。去年216日,李东把还在建设中的集资房转让给我,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作价7.7万元,首付3万元,2007 430 日付2万元,余款于2007630日前付清。购房款付清后,一个月内交房。如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1万元。协议签订后,我按照约定陆续交给李东7.7万元。但该栋宿舍楼竣工后至今没有分配,房屋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李东支付违约金?

                        王 伟

 

 

王伟网友:

你能否要求李东支付违约金,关键是要看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李东没有取得房产证就把房屋转让给你,你们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所以你不能要求李东支付违约金。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李东将正在建设中尚未分配的单位集资房转让给你,且该房屋竣工后未领取权属证书,因此你们俩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效。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必须有合法生效的合同约束。但本案中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对双方自始就没有约束力。因此,你要求李东给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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