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收自己黄瓜时所给的菜价不满意,一气之下,将他人左脸扇一巴掌,造成被害人损伤的被告人王强,犯故意伤害罪,3月11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被告人王强,系新野县王集镇人。2009年8月 28日中午,被告人对李某前两天收自己黄瓜时所给的菜价不满,照李某的左脸扇一巴掌,造成李某左耳膜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的左耳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8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