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符某夜间骑摩托车在回家的路途中,撞在放于路中间的垃圾箱,造成人身损害,为维权符某一纸诉状将环卫局告上了法庭。
2008年9月22日晚8时许,符某骑着摩托车沿莲花路自此向南行驶至老烟草局门口路段时,因受对面车辆大灯强光影响,撞在路右侧机动车道边放置的宽约2米垃圾箱上,符某即受伤昏迷,原告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7145。2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是由于原被告的混合过错所致,一方面因原告违章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夜间行驶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路面的垃圾箱;另一方面因被告在城区交通要道区的机动车道边放置未设任何警示标志的垃圾箱,特别是在夜晚存在有危险及不特定人的潜在的明显安全隐患,以上过错中,按原、被告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为40%:60%。被告西峡县市容环卫管理局赔偿符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