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入狱不悔改 再次伸手获重刑 作者:新野县法院 陈丽 王海瑛 发布时间:2010-03-15 08:40:37
3月12日,08年因盗窃刑满释放的被告人马强贼心不死,再次伸手盗窃耕牛,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马强,新野县城郊乡马庄村人。200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马强伙同庞玲(另案处理)窜至新野县溧河铺镇朱向阳家,翻墙入院,盗窃朱向阳家怀孕八个月的价值6500元的黄红色母牛一头,后二人将母牛杀掉后,卖肉分赃挥霍。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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