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在街上骑摩托流窜,见到他人车把上挂一手提挎包便去抢夺,当得知包内没钱时,就举拳相向殴打被害人。3月1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小(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没收作案工具嘉陵125摩托车一辆。
2009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刘小骑一辆红色嘉陵摩托车从镇平窜至内乡。当日23时许,被告人刘小驾骑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内乡县城关镇农机局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孙某骑电动车在前面同向行驶,左车把上挂一手提挎包,便跟随其后趁机夺取。被告人刘小在夺取挎包时,导致两辆车摔倒、二人同时倒地,刘小遂将包抢走。被害人孙某起身夺回挎包声称包内只有钥匙,没有现金,被告人刘小听后,上前殴打孙某,然后驾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鉴于被告人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又能够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