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曾某与丈夫周某一共生育五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93年曾某不顾周某和孩子们的反对,坚持与周某离婚改嫁至北京。在北京生活的十余年中曾某不仅没有参与孩子们的娶妻、嫁人,也没有帮忙照看孙子、孙女们的出生成长。十年前,六十多岁的曾某只身回到桐柏老家,没想到子女们因为其与父亲离婚、多年不照看他们耿耿于怀。虽然在他们父亲周某去世后一直有供应粮食给曾某,却没有对曾某进行照料,也没有给其生活费,因此曾某将在世的三个儿子和小女儿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庭审中子女们对母亲十多年的不闻不问满腹委屈,认为供应曾某粮食就已经尽到了对曾某的赡养义务,曾某却对子女们只给粮食的赡养方法不认可,双方僵持不下。最终经过法庭当庭调解,曾某与子女们达成调解协议,每年6月1日每人向曾某支付700元现金。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王光伟法官为参加旁听的村组干部和群众进行现场普法,我国《宪法》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道德的需要,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给付足额赡养费不等于尽了赡养义务。探望老人不仅仅是道德上的约束,更是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不与老人共同生活就不尽赡养、探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