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离婚案件遭遇抚养权执行难 情法交融法官巧执行

  发布时间:2020-07-08 16:38:05


    “真的太感谢你啦,卢法官,你帮我们寇家得到了小儿子的抚养权,我们全家都非常开心。”7月6日,申请人寇某带着小儿子和一面锦旗来到淅川法院,对卢晓娜法官连声道谢。

    原来,申请执行人寇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寇某起诉到淅川法院,要求与余某离婚,余某对离婚没有异议,但要求抚养大闺女和小儿子,寇某不同意。经审理,该院作出判决,准许寇某与余某离婚,婚生大女儿由余某携带抚养,小儿子由寇某携带抚养。判决生效后,余某没有将小儿子交由寇某携带抚养,而是带到了移民漯河的娘家。寇某遂申请该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孩子作为人身不能够强制执行,余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执行虽然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手段,但这样只会更加激化双方矛盾,增加被执行人的抵抗情绪,更不利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于是多次电话联系做余某的思想工作,但收效甚微。在得知孩子在漯河余某父母家里时,卢法官驱车200多公里来到漯河,以余某父母为突破口,在余某娘家,与两位老人促膝长谈四个多小时,讲余某应尽的法律义务,从孩子切身利益出发,让他们了解余某作为一个女人离婚后为了供养两个孩子现在常年外出打工,负担重,孩子跟着你们老两口,

    你们既要照看里孙,又要照看两个外孙,难免顾此失彼,寇某现在有稳定工作和收入,让小儿子跟寇某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寇某的父母也希望寇家的血脉能延续下去。执行法官们的良苦用心,诚挚语言终于打动了余某父母,在两位老人的协助下,余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藏匿孩子的做法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同意将孩子交由寇某抚养。至此,这起抚养权纠纷案件顺利执结,孩子回到了寇某的身边。

    “查人找物”是执行的难点,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也不易解决。孩子抚养权的执行交接,执行标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孩子是行为交接对象,此类案件的执行是所有行为执行案件中最难执行的一种类型。不像一般人简单理解的把孩子强行带走,交给申请人,强制执行不是对子女人身的强制执行,而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卢晓娜法官处理这起涉及亲情的案件时,没有生搬硬套法律法规,也没有简单机械地强执了事,而是融情于法,多做和解工作,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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