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子专食窝边草 四个月盗窃村邻八起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0-03-15 14:48:51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兔子不食窝边草”,但社旗县苗店镇的曹某专门潜入周边农户盗窃财物,不得不引起广大农民朋友的注意。近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从20094月至7月,曹某对四家近邻农户采用翻墙入户或者摘门的方法疯狂作案8次,盗窃现金一万余元。其中在邻居曹某某一家盗窃4次,共偷得现金85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眼下正是一年春耕大忙时节,加上春节回乡的农民工大部分已经外出,在此,提醒广大在家农民朋友忙生产的同时要提高警惕,注意防盗,切实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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