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理包菜农药残留超标案 切实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0-07-10 08:00:34



    “民以食为天”,为维护百姓身体健康、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7月9日,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在张林镇巡回审理某超市诉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镇平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0余名工作人员和30余名商户旁听,省市10余家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案情回顾

    原告系一家小型超市的经营者,2019年11月29日,被告对原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原告销售的包菜农药残留超标,随即于2020年4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3.5元,罚款500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某超市认可被告的监管职责,但是对适用法律有异议,觉得处罚过重,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过合议庭合议,镇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某超市的诉讼请求。

    庭审活动结束后,曹毅法官还结合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请一定要擦亮双眼,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一旦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增强了法院审判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力度,提高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因为疫情的原因,我都是在超市购物,因为我觉得这么大的店质量一定是有保证的,可没想到包菜竟然农药残留超标,想想都后怕,这些东西吃了会产生什么后果,对这些不良商贩一定要严厉处罚,法院做得好。”参加旁听的群众对法院的做法纷纷点赞。

    今后,镇平法院将采取更灵活的方式开展巡回审判,助力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提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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