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通过“三远一网”系统进行案件宣判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张天一)“做了这么多坏事,就该让他们受到严厉的惩罚!”7月9日,本报A2版刊登了3起黑恶犯罪案例,不少群众看到后深恶痛绝。一直以来,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还极大地威胁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审理了多起涉黑势力案件,震慑黑恶势力,彰显法律权威,保护人民利益。
纠集多人多次阻挠施工,强行向工程承包方索取财物
7月9日至1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被告人唐某自2011年起,在位于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三里桥社区辖区的原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机器设备和厂房的拆除,开发“卢浮帝景”小区的挖土动工过程中,以要求参加施工、借口有纠纷为由,组织被告人李某等人多次以阻挠施工方式,强行向工程承包方索取财物,逐渐形成了以唐某为首要分子,李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11月27日,该案首次开庭审理,后因补充侦查,提交新证据,于今年7月9日至10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质证。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公诉机关出示新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历时两天庭审结束,本案将择期宣判。
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市场经济纠纷非法谋取利益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江某等1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远程视频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为介入大型机械公司与分期付款客户的经济纠纷,谋取经济利益,于2013年10月24日成立郑州飞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豹公司)。2014年以来,江某以飞豹公司、盛世港湾保安队为依托,建立微信群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通过发红包、行人情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并经常带领组织成员以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方式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市场经济纠纷等形式获利分肥,逐渐形成了以江某为首,刘某、陶某、丁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先后与全国7家公司签订拖车协议或者接受其委托收车事宜,外出收车时携带棍棒、钢管、铁棍、电警棒、强光手电等作案工具,到现场后经常采用破门、殴打、拘禁、捆绑、控制、恐吓等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在湖北、湖南、贵州、江西、陕西、河南、广西等地以收车为名进行了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32起,造成48人受到殴打或被限制人身自由,32个家庭重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给受害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恶性影响,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2019年12月24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刘某、陶某、丁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8年9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6.5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对江某等人作案时所用的车辆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江某等11人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通过审阅全部卷宗材料,讯问江某等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人团伙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10余起
7月8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甘某等11人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一案。
自2019 年 7月份以来,被告人甘某等11名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建立内部微信群,利用微信群相互联系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高新区、卧龙区、宛城区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连续作案10 余起,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及时送达了法律文书并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意见,联合司法局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确保被告人的合法诉权,践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因疫情影响,为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该院对提押被告人的法警队干警均进行了核酸检测,为被告人做好全面防护措施,从押解被告人出看守所到庭审结束,全程录音录像,保证被告人及监所的安全。
庭审中,合议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及时归纳总结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整个庭审活动规范有序,各环节对接流畅,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因该案案情较为复杂,证据繁多,经合议庭评议,宣布择期宣判。
恐吓、滋扰他人,强行敲诈勒索财物
7月8日上午,南召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孙某、孙某甲敲诈勒索一案。
自2015年来,孙某、孙某甲与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以恐吓、滋扰为手段,强行索要高额土地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孙某等人为了共同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并组织人员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成员较为固定,逐步形成以段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集团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敲诈勒索财物,使村民遭受经济损失。
在以段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打击之后,孙某、孙某甲作为段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中的漏犯,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的审理,进一步打击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维护了辖区社会发展的稳定,增强了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彰显了法院扫黑必彻、除恶务尽的信心和决心。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