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麦收期间,村干部对焚烧麦茬的村民进行处罚处理,该村民不满随纠集他人携带汽油,将他人房屋点燃焚烧的被告人王林,犯放火罪,3月15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
被告人王林,系新野县新甸铺镇罗湾村人。新野县新甸铺村罗湾村村民张某(另案处理)因对本村治保主任罗某对其家在麦收期间焚烧麦茬进行处罚处理不满,于2009年6月24日凌晨,纠集被告人王林携带购买的汽油,骑摩托车窜到治保主任罗某家,在罗某家远门口及厨房窗户上泼洒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火势被罗某家人及邻居扑灭。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因对村干部处罚不满,而放火报复焚烧他人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收到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告害人的谅解,对其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