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法庭日前采取向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执行机关送达《非监禁刑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告知书》的形式,以六项措施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
一是告知非监禁刑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是告知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或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的,法院要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要作出判决,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三是告知非监禁刑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后,本省区内应当在五日内、外省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主动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报到,逾期不报到,视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告知未成年犯,应当在每季度末向本院少年审判法庭报告一次其本人的生活、学习、交友等活动情况,由主审法官记录在案。
五是告知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是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将公开予以宣告。
六是告知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期满届满,应当由其立即向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