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纠纷

《南都晨报》报道: 巡回法庭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0-07-24 08:15:19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实习生 孔溶榕 通讯员 代凤)7月22日,桐柏县人民法院民事巡回法庭在桐柏县武警中队巡回审理一起纠纷案件。

    2019年12月10日,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死亡。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桐柏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驾车逃逸。肇事车辆在太平财险南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所有人为吴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的家人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各项损失499253元;判令被告吴某对杨某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太平财险南阳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对被告杨某、吴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存在肇事逃逸、受害人无证驾驶且未戴安全头盔等情节,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已承担刑事责任且已支付赔偿金,该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因双方不同意调解,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同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返还相关垫付款3万元。⑥3

文章出处:2020年7月24日《南都晨报》C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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