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勇 通讯员 王淼 王崇)7月27日,受他人雇用充当“地下执法队”“要账队”,插手他人纠纷,通过辱骂、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张某某等8名妇女,分别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杜某某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相互纠集、彼此互应,并合伙成立信息部,以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名,充当“地下执法队”“要账队”,多次肆意插手他人之间的各种纠纷,以暴力、威胁、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在镇平县城区及周边范围内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并逐渐形成以张某某为首要分子、崔某等7人为成员的犯罪团伙。
2017年4月,梁某因怀疑其儿子将家中项链卖给镇平县某副食店老板,就通过其表姐联系张某某、崔某,她们多次趁学生放学时到场辱骂某副食店老板及其家人,造成围观群众聚集导致道路堵塞,后某副食店老板无奈与梁某达成协议,赔偿其3000元。
2017年5月,镇平县某小区在建围墙时被群众阻拦,承建人刘某某联系张某某、崔某等人多次到场滋事,杜某某等妇女到场后对周边商户进行播放,并用小喇叭录音后对着商户门口进行辱骂、滋扰,时间长达两天。后刘某某给上述人员约1000元作为辛苦费,每人分得人民币约200元。另查明,张某某、崔某等8人还实施了另外6起犯罪。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