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打捞水产品,破坏生态平衡被提起公诉

《南都晨报》报道:这俩非法打渔者 双双被罚并获刑

发布时间:2020-07-30 09:12:03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实习生 孔溶榕)禁渔期间,新野县的郑某和薛某不顾法律法规,在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的电打鱼工具捕鱼,造成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渔业环境资源连锁性严重破坏。7月28日上午,新野县人民法院在上港乡魏庙村的白河畔巡回审理了该起案件。

    非法捕鱼 破坏生态平衡被提起公诉

    3月14日1时许,郑某在新野县上港乡某村西岸南侧白河河道内,利用电瓶、铁皮船等自制设备在河道内捕捞鱼类等水产品共28.4公斤。

    3月18日晚,薛某驾驶电三轮车到上港乡某村南白河段,使用变压器将电压12伏、电流30安的电瓶变成10000多伏的电压,并连接网兜进行非法捕捞,共捕捞水产品34.3公斤。

    郑某和薛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发场所白河属长江支流,其电力捕捞方式导致水域生态系统受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较大影响。

    巡回审理现场,新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万波任审判长,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潘云以国家公诉人、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赔礼道歉还获刑 两人悔不当初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于2月25日发布通告,其中规定河南省境内长江支流及其水库、淮河干流,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且在禁渔期内禁止使用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电捕鱼的行为属于灭绝性、掠夺性作业,不仅会直接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还使水体产生污染,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产生威胁,白河属于长江支流,在禁渔期内严禁使用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被告人郑某、薛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关于附带民事部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购买不低于113.6公斤的原种鱼苗增值放流;被告人薛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购买不低于137.2公斤的原种鱼苗增值放流;两名被告人分别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两名被告人表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诚心悔罪纠错。希望通过自己的深刻教训,担任普法宣传员,将功补过,呼吁村民们遵法守法,保护生态环境。⑥3

文章出处:2020年7月30日《南都晨报》A8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