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2019年4月27日,曹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桐柏县城关镇的一处3层楼房以10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合同签订当天,曹某向李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约定余款97.5万元于2019年6月27日付清。约定的时间到期后,李某拒不腾房和收取尾款,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曹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7.5万元整,曹某分两次付给李某,并在该契约签订之日起60天内将房屋腾空交付曹某。因李某到约定期限后不收取尾款也未将房屋腾空,致使双方发生纠纷。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而是曹某未先行向其支付购房尾款属于违约行为。遂反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并判决不予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为有效合同。合同其中一条为曹某依约交付定金10万元,并约定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李某将房屋腾空,曹某付清尾款。该条是双方对履行顺序的约定,也符合交易习惯中的履行顺序。因李某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曹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双倍返还曹某定金20万元。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