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过路费,被告人管某与王某、张某分工,由管某开车,张某负责把钢板放在滚动磅上面,让右侧车轮从钢板上轧过而不轧住地磅,王某负责把张某放置的钢板收起,在垫磅逃费过程中,张某被轧致死。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管某,男,住安徽省定远县能仁乡清水村。2009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管某和张某、王某驾驶管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66022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拉石英沙沿泸陕高速由南阳向镇平方向行驶。5时30分左右,在镇平高速公路收费站过磅缴费过程中,由同车人员王某和张某下车拿钢板垫磅,逃费5275元,在垫磅逃费过程中,张某被轧致死。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管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管某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16000元,且已补缴了全部通行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