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内非法捕鱼,7人被罚购买鱼苗

《南都晨报》报道:14万尾花鲢“落户”丹江

发布时间:2020-08-05 10:10:44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8月4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该县香花镇宋岗码头,在渔船上对4起案件中的7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捕鱼案进行公开审理,吸引了该码头渔民旁听学法,切实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2019年9月2日,王某甲、曾某在该县香花镇东岗村附近的丹江口库区使用小眼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经查,该区域为丹江口库区一类水源区,也为全年禁渔区,2人所用工具为禁用渔具。

    今年4月6日,万某、牛某在该县灌河一桥下河道内使用小眼渔网进行捕鱼,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2人所使用的小眼渔网为禁用渔具,且捕鱼地点为该县灌河流域内,属常年禁渔区。

    2019年7月22日,王某乙将渔网撒在该县金河四桥附近的灌河河道内,1小时后准备收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王某乙所用渔具为禁用渔具,且捕鱼位置位于灌河贾沟码头以上水域,属常年禁渔区。

    2018年10月,赵某和胡某在该县毛堂乡牧园村老灌河支流河道内使用手持打渔机进行捕鱼时,被附近群众拍视频发在网络上,后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视频并进行调查。经查,毛堂乡牧园老灌河水域属常年禁渔区,2人使用的手持打渔机属禁用渔具。

    该4起案件中的7名被告人到庭后,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鉴于7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经过且认罪态度较好,法官当庭宣判,王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万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牛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7名被告人所用使用的非法捕捞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责令7名被告人主动购买花鲢鱼苗14万尾并当场放生。⑥3

文章出处:2020年8月5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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