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 淼)日前,受他人雇用充当“地下执法队”“要账队”,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的张某某等8人,分别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杜某某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相互纠集、彼此呼应,并合伙成立信息部,以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名,充当“地下执法队”“要账队”,肆意插手他人之间的各种纠纷,以暴力、威胁、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在镇平县城区及周边范围内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综合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体犯罪情节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地位及具体作用,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以上判决。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