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曹逢春)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徐某某两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参与“套路贷”一案进行宣判。杨某某、徐某某两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分别获刑三年半。
以陈某某、徐某润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金融公司”,雇用杨某某、徐某某两人及其他人员,成立电销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虚增债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并实施威胁、侮辱等行为索要财物,从事“套路贷”,诈骗2123名借款人450余万元,敲诈勒索434名借款人270余万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2万条。
在“套路贷”犯罪中,杨某某、徐某某两人接受徐某润等人领导、分工,参与该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共同完成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