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学生河边玩耍,其中1人不慎溺水身亡

《南都晨报》报道:5名小伙伴未及时呼救被告上法庭

法官宣判:5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0-08-06 08:29:12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延波 范辛亚)6名小学生一起在河边玩耍时1名学生不慎溺水身亡,其余5人均未呼救,返回后也未向大人告知此事,溺水者家属遂将5人告上法庭。近日,该案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同行的5人及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2019年6月14日,小明、小军、小亮等6名小学生在某河边桥下玩耍。随后,小明、小军等4人共同从桥下一处泡沫板房上拆下一块长2米、宽1米左右的泡沫板,一同乘坐泡沫板划行至河中心的小岛上玩耍。

    返回时,4人共同趴在泡沫板上,因负荷过重,泡沫板发生侧翻,4人均掉落水中。小军等3人扒着泡沫板返回岛上,小明落水溺亡。后有渔民看到,撑船赶到事发地将小军等3人接回岸上。小明落水溺亡时,小军等5人均未呼救,且5人返回时,未向大人告知小明落水一事。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军等5人及法定监护人,还有公路管理局、水利局、路桥建设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依法审理后判决:小军等3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各赔偿小明父母49409.64元;小亮等2人及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小明父母32939.7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明作为年满12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和心智发展程度已足以能够认识到在河里游玩的危险性,但其忽视自身安全,导致溺水身亡。小明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其子的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军等3人与小明一同乘坐泡沫板返回时,看到小明落水未进行呼救,且在被他人从河心岛上救回时亦未告知小明落水之事,致使错过最佳救助时机。小亮等2人虽未与其他4人一起下水,但作为一起玩耍的同伴,在岸上看到小明落水后,均未进行呼救,在渔民赶到时亦未告知小明落水之事。故对小明溺亡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水利局在事发地大桥的桥墩上喷涂有警示标志,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且没有保障公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游泳、戏水等活动安全的法定职责。被告水利局、公路管理局、路桥建设公司在本案中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过错程度,由小军等3人及法定监护人对小明溺亡分别承担15%的责任,小亮等2人及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1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呼吁:全社会要大力宣传未成年人防溺水相关知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⑥3

文章出处:2020年8月6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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