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2006年,我的亲戚胡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找我借钱,我手头无钱,就和胡某一起找到我的朋友张某向其借钱,因张某与胡某不认识,由我出具借条向张某借款3000元给胡某。胡某因做生意赔钱无力还款,张某赁借条找我让我还款,我认为胡某是实际用款人,不应由我还款,张某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我,请问,我应否还款?
读者李兴
李兴读者:
你与胡某一起向张某借钱,张某因与胡某不认识,由你出具借条向张某借款,你与张某之间已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转由胡某使用,你与胡某之间又形成另一法律关系,与你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你未还款的情况下,你已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要求你偿还借款,作为借款人你应当偿还张某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