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09-01-06 14:43:01


编辑老师:

20085月, 我将一台价值5000多元的电脑交由货运公司托运。当时,我填写了货运公司提供的托运单,上面载明:货物名称为方正电脑,件数为1件,运费50元,付款方式为到付。托运单下方用小字印着托运协议,载明:发货人必须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保险金,否则后果自负;货物丢失由承运方按声明价格赔偿,未报价的按运价5倍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千元。并且,我在托运单发货人一栏签字,但托运单上“发货人不投保签字”一栏未有签字。货运公司在托运单上盖有合同专用章。不料该电脑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货运公司认为依照托运协议,货物丢失后公司只能赔250元。我认为货运公司应照价赔偿。请问,货运公司应否照价赔偿我的损失?

                     高 平 

 

 

高平网友:

货运公司应该照价赔偿你的损失,货运公司托运单约定的“未报价的按运价5倍赔偿”属于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托运单作为你与货运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发货单中所载托运协议作为货运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要受到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相关规则的限制。根据《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货运公司应当明确提醒你注意托运协议中记载的货物丢失的赔偿方式条款,但从该托运单“发货人不投保签字”一栏未有发货人签字来看,货运公司违反了合理适当提示原则。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货运公司制定的赔偿方式条款属于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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