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勇 通讯员 赵倩)被培训中心解雇后,金某为了泄愤,两次在某网站上发帖,攻击该培训学习中心及老板。昨天,记者从宛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金某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判决其除了删帖外,还要在市级报纸上连续三天发布致歉声明向对方赔礼道歉。
张某在宛城区开了一家培训学习中心,金某曾是张某聘用的老师。2017年7月,双方因发生纠纷解除了聘用关系。此后,金某两次在一网站上,针对张某及其所开的培训学习中心发帖,帖子中多次使用不当言语,带有明显的人身攻击性质,引发大量网民点击、评论。张某认为这些帖子造成培训中心大量学生退学,生源流失,对自己造成损失,于是将金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金某停止侵权并删除发布的两个主帖,要求其在市级报纸公开登报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发帖人身份的确认至关重要,根据张某提供的其与金某的QQ聊天信息,及该网站的创建公司回函材料等相关证据,发现金某使用的邮箱都为其QQ个人邮箱,因此法院确认发帖人与金某系同一人。金某在发帖中针对张某的言论造成诸多网民误解并在回帖中带有偏见、侮辱性言论,对张某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扰,势必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故法院认定金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于是法院判决金某删除其在网站上发布的两个关于张某的主帖,并在市级报纸上连续三天发布致歉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金某不服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刘琳瑜针对此案件提醒大家,网络给大家提供方便、提供知识,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站、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在网络平台发表损毁他人名誉的言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