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赵倩 苏静)紧挨王某家有一垃圾池和5个公共垃圾桶,垃圾起火引燃王某房屋发生火灾,因责任划分未能统一,王某将管委会、村委会和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去年2月6日凌晨,城区某路口一修车店失火,引燃王某家旁的垃圾池和垃圾桶,造成王某屋内的商品和生活用品全部烧毁。王某认为街道办事处所属村委会将垃圾池建在自家房屋旁边,属管委会监管不力;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将5个垃圾桶紧挨自家房屋,是导致失火的重要因素。
王某将相关部门起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相关部门赔偿其损失25万余元。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张宏显和书记员任娟两次去火灾现场调查情况、勘验残留物品,以便划分案件责任方和确认损失数额。
法院就此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开庭审理,并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起火原因及起火点。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作为垃圾池的修建方,对垃圾池的管理及清运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作为清运垃圾桶内垃圾的工作承包方,应及时清理垃圾。二被告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管委会已将辖区内垃圾清理工作承包给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该管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明知自己房屋距离垃圾堆放地点仅有0.5米距离,且在发现垃圾池有未燃尽烟头和易燃品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及财务安全的注意义务。法官到现场调查时发现,王某在垃圾池旁堆放废旧轮胎等易燃物品,将大火引燃至王某搭建的铁皮简易房和维修店内,故王某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王某在此次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根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财产评估报告意见,并结合法官查看王某所烧毁的电器、配件等物品存在折旧因素,法院酌定将烧毁的财产价值降低,判决村委会赔偿王某2万余元,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赔偿王某6万余元。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