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陈立丽 尹双珊)周某下公交车时,因公交司机未注意观察,导致其胳膊被车门夹住,开门后又摔倒受伤,后到医院治疗花费10万余元。周某在要求公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时,却被告知“不是保险中的第三者,不予理赔!”周某为此提起诉讼。
周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公交车在站点下车时,王某未注意观察就关门起步,车后门夹住周某胳膊向前行驶,王某发现该情况后赶忙开门又导致周某摔倒。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周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10多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则王某应承担周某的全部损失。但王某是公交公司的雇佣人员,其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其雇主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公交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则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周某的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机动车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指的是独立于车外的不特定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周某是公交车的乘坐人,其身份已经固定,他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的,像这样正在上下车的应该属于车上人员,而不是车外第三者,不能按第三者险进行理赔。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是在车门重新打开后摔倒在地受伤的,其受伤时已经在车外了,不符合“车上人员”的空间特征要求,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乘坐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即机动车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故此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承办该案的法官王立谦告诉记者,周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置身于车辆之外, 从危险的控制力角度而言, 周某与车辆外其他普通的“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周某在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