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玻璃砸坏宝马车,多次索赔无果后将房产所属集团公司告上法庭

《南都晨报》报道: 法院两次审理 车主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0-08-11 08:48:31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白丞博)21楼阳台上的玻璃掉落,砸坏楼下一辆宝马车,宝马车车主要求该房产所属的某集团公司赔偿,却遭拒绝。近日,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依法维持原判,判决某集团公司赔偿该车主维修费等共计2万元。

    去年5月25日,杨女士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来到仲景桥南一商业广场进行消费,她将车停放在附近的收费停车场。一个小时后她出来却傻了眼,车的引擎盖上都是碎玻璃,前挡风玻璃完全变形碎裂。后经派出所民警和物业工作人员核实,系停车场旁边一栋高层住宅的21楼阳台玻璃掉落所致。物业公司核实后发现该房屋尚无人入住,系毛坯房。

    因物业公司和房产所属的某集团公司推诿,关于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女士只好先行对车辆进行维修。

    随后杨女士将房产所属的某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前窗玻璃及行车灯传感器、盖板等费用1.9万元、太阳膜费用3000元。某集团公司认为,涉案房产不是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杨女士提供的接处警情况说明仅证明宝马车的前窗玻璃被砸坏,不能证明该车其他部位受损,对其他部位维修费不应赔偿,且杨女士购买太阳膜费用过高,无法证实其实际使用的太阳膜与价值相符。

    该案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房产登记在某开发公司名下,后该公司变更为现在的某集团公司。该公司现在虽然已经更名,但是仍然应当承继公司更名前的债权债务,对公司名下的房产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女士的车辆被某开发公司房产掉落的阳台玻璃砸坏,某开发公司作为该房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集团公司作为某开发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应当承继某开发公司的赔偿责任。对杨女士购买太阳膜的损失,法院结合市场价格酌定支持1000元,遂判决某集团公司赔偿杨女士维修费及太阳膜损失共计2万元。某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关于杨女士的损失,其前窗玻璃受损双方无争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某集团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积极参与处理,未主动配合车主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其对前窗玻璃之外的损失及维修费用虽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⑥3

文章出处:2020年8月11日《南都晨报》C6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