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法院:禁渔期非法电鱼 西峡五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0-08-13 18:04:08



    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保障境内水域生态环境安全,8月12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来到西峡县五里桥镇老君店村,巡回开庭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蔡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至二个月,缓刑六至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9日21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面包车伙同被告人金某某、郭某某、杨某某一起到五里桥镇某村组附近下河,穿戴专门的下水皮裤用电打鱼机电鱼。以上四名被告人由群众匿名举报后被执法部门当场抓获。

    2020年6月11日12时,被告人蔡某某到西峡县城区彩虹桥下的河道,使用电瓶、转换器、橡胶鱼叉、网兜等制成的电鱼机电鱼,辖区民警巡逻发现后现场查获。

    据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西峡县境内河道、水库等天然水域全面实施春季禁渔,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均为禁止捕捞作业类型。

    上述案件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均为禁用工具,已扣押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留给子孙后代的宝贵财富,大家不要以为非法捕鱼是小事,它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借此机会对现场群众进行普法,进一步强调禁渔期非法电鱼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可能会造成的严重损害。围观群众纷纷表示,通过庭审认识到日常生活中容易被忽略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后一定引以为戒,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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