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相互关怀、互帮互助,然而他却把罪恶的双手伸向了他的隔墙邻居、单位同事的家里。2010年3月18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3000元。
2009年9月18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刘某趁住在隔壁的同单位职工王某不在家之机,私自打开王的房间,将放在桌上的工资卡偷走,到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将卡上现金1500元取走后,又将工资卡放回原处,获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且将赃物退还于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