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南都晨报》报道:扫黑除恶 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发布时间:2020-08-18 15:10:30


    □本报记者 张天一 通讯员 赵倩 曹逢春 王崇 王致岸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一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不断巩固专项斗争成果,持续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

    控制工程渔利 首恶获刑14年

    2015年12月起,某项目开工建设。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建方和材料供应商均不同程度受到某公司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该公司以李某、张某、任某为股东,杨某等人为经理、副经理、安全员等,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某、张某、任某为首要分子,杨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强迫受害公司购买其高于市场价的建筑材料,并要求受害公司将项目部、生活区的板房、围墙、门前道路建设交给其承建,采取堵门、阻工、跟踪、砸门等方式逼迫受害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召集二三十名村民(大部分是年纪大的老太太)坐在工地门口阻挠开工,阻挠混凝土车辆进入工地,材料报废损失由受害公司承担。受害公司为了赶工期、降低损失,被迫答应其要求。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开工一段时间后就停工,坐地起价;材料供应也不及时,受害公司若自行联系供料公司,送货司机经常被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威胁、辱骂。在施工后期,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让受害公司自己进料,并派人在大门口登记,按照数量收取抽成。

    经法院开庭审理,以李某等3人为首的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被判处14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扣押相关涉案财物上缴国库,冲抵违法所得及罚金,退赔受害公司共计87万余元。

    庭审现场

    团伙作恶 11名未成年人获刑

    2019年7月份以来,甘某等11名未成年人纠集在一起,建立专用微信群,相互联系,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高新区、卧龙区、宛城区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短时间内作案10余起,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某纠集王某等人建立专用微信群,分工明确,以相对固定人员短期内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依法判决甘某等11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13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放贷讨债 2000余人受害

    以陈某、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金融公司”,雇佣杨某及其他工作人员,成立电销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虚增债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实施威胁、电话轰炸、PS图片、侮辱等犯罪行为索要财物,从事“套路贷”,诈骗2123名借款人450余万元,敲诈勒索434名借款人270余万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2万条。

    该案经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杨某、徐某二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套路贷” 9人团伙落入法网

    2014年,夏某等人成立“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夏某为实际控制人,李某、苏某为股东。夏某等人以“汇融天下公司”为幌子,实际从事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业务,并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该团伙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以夏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苏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殴打、拘禁、滋扰、威胁、跟踪贴靠等暴力、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暴力收贷,并以虚增债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套路贷”犯罪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法院审理查明,该集团成员9人,涉及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多起违法犯罪,非法获取巨额利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

    7月30日至31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整场庭审严谨规范、秩序井然。由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地下执法队” 插手他人纠纷

    2016年以来,张某、崔某、杜某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相互纠集、彼此呼应,并合伙成立信息部,以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名,充当“地下执法队”“要账队”,多次肆意插手他人之间的各种纠纷,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手段,多次在镇平县城区及周边范围内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以张某为首要分子、崔某等7人为成员的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3年来持续作案近10起,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7月27日,该案经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受他人雇佣充当“地下执法队”“要账队”,插手他人纠纷,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张某等8人,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6个月、缓刑1年不等有期徒刑。

    合伙诈骗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韩某、郑某等人先后成立并经营河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河南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实际业务是通过中介发展贷款客户后签订“阴阳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单方随意认定违约,不断收取违约金及服务费,故意抬高客户债务,而后提起虚假诉讼,向法院提供有利于己的证据,隐瞒已收到的本息,通过胜诉判决侵占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或房产,逐步形成了以韩某为召集者,郑某等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隐瞒受害人之前支付的“砍头息”、利息、违约金,导致法院作出不利于受害人的判决,从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致使受害人工作及生活遭到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韩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多次实施诈骗及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决处韩某、郑某等人9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

    欺压村民 强行索要高额土地补偿款

    自2015年以来,孙某甲、孙某乙与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以恐吓、滋扰等手段,强行索要高额土地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3人为了共同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组织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成员较为固定,逐步形成以段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集团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敲诈勒索财物,致使村民遭受经济损失。

    在以段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打击之后,孙某甲、孙某乙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中的漏犯,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⑥3

文章出处:2020年8月18日《南都晨报》C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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