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让我共同偿还债务正确吗?

  发布时间:2009-01-06 15:09:08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山村农民,平时除了种地,还会作一些小手工活,这两年为了养家糊口,我就和同村林某一起合伙作生意,想不到,生意刚开始一年竟亏损近万元,最后还因欠债被人告到了法院,法院判我和林某一起还债,我真想不通,作生意虽然是我与林某合伙,但厂房与机器设备都是林某的,林某才是这个厂的老板,欠债应由林某自己还,法院判我和林某一起还债,我对此十分不解,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符三

 

符三网友:    

你的想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一切合法之债。同时,你和林某一起办厂,按照法律规定,你们两个人是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在生产经营中你们欠了外债,债权人要求你们及时清偿债务你们就应当履行,如果由你负担了全部债务,你还可以按比例向林某追偿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另外,你和林某一起办厂,虽然厂房和设备都划在林某名下,但该厂的负责人应是林某和你,林某和你应是合伙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林某和你在经营生产中产生的外债应由你们俩共同承担,由此,法院对你们作出的判决是正确合法的,你应当依法履行。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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