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法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原、被告一致点赞法院

  发布时间:2020-09-01 15:17:49



    原告陈某给被告李某、杨某合办的骨灰桶加工厂供应原料,至2018年11月份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06920元,经过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分两次偿还100000元,下欠106920元。镇平法院刘香勇承办案件后,多次到李某、杨某合办的某加工厂实地走访,该加工厂是一个典型的小微企业,因为疫情的影响,现在也是举步维艰,勉强维持。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这个企业有可能就不存在了,但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保护,刘法官一时陷入了两难。

    经过反复思考,按照该院党组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给企业生产发展创造便利的要求,刘法官决定“活水养鱼”。刘香勇多次将原、被告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说被告没有支付货款,被告反驳:“你给我提供的原材料有瑕疵,导致产品出口受到影响。”双方各说各的理。刘香勇单独做原告陈某的工作,在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对于最后支付的货款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原告同意给被告一定的筹款时间,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刘法官并没有放松,多次到该企业查看生产经营情况,并通过自己的途径,给被告联系销路。还没到约定的还款时间,被告主动联系刘香勇法官,要主动支付货款,并对法院对民营企业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原告收到货款后,坚持要送一面锦旗,来表达对镇平县法院和刘法官的谢意。

    镇平县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严格按照该院党组的要求,在各个环节服务企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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