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小区内美容店的服务,邵某利用自己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身份,在业主群内多次散布谣言,对美容店所属公司和其工作人员黄某进行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某移出群聊,美容店所属公司生意严重受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邵某道歉并索赔3万元......法律会保护邵某的言论“自由”吗? 一起走进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入选案例之五——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某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邵某系该小区业主,邵某因美容服务问题在美容店内与黄某发生口角。邵某利用其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散布谣言,对某公司、黄某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某从业主群中移出,某公司因邵某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为此,某公司、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邵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邵某在与黄某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针对某公司、黄某发表言论并使用黄某照片作为配图,其对某公司、黄某使用了贬损性言辞,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邵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网络信息传播迅速,从微信群中其他用户反映情况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某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对某公司、黄某的负面认识,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邵某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和黄某的名誉权,邵某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了黄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某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办案心得
顺义法院法官棋其格表示,当前,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微信作为社交工具,在被广泛使用的同时也具有了公共空间的属性,微信群、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可能产生法律纠纷。随意捏造事实对他人侮辱中伤这类语言暴力侵权,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都是违法的。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体现为文字,而且还蕴含在具体的事例中。在司法裁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通过司法个案将核心价值观具体化、生动化、实质化,让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切实起到教育、引导的作用。作为法官,我们应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要善于挖掘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的作用,用公正裁判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法治手段捍卫公平正义。
人大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段长
李俊丰
该起案件中,邵某在和小区底商经营美容店的老板黄某发生纠纷后,利用其小区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多次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微信群中散布谣言,对美容店及其老板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美容店因此经营受损,美容店老板也承受了精神压力。顺义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向美容店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黄某侵犯了美容店和美容店老板的名誉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微信群这个虚拟空间树立起实实在在的行为准则,对于提升网络公共空间社交行为的自律性、促进新兴社交媒体的良性发展、平衡保护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