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7日,桐柏县居民曹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桐柏县城关镇的一处3层楼房以10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合同签订当日,曹某向李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约定余款97.5万元于2019年6月27日前付清。约定的时间到期后,李某拒不腾房和收取尾款,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曹某以适用定金罚则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购房款20万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7.5万元整,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房屋价款乙方分两次付给甲方。”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定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60日内,甲方将房屋腾空,乙方付清第二次购房款后,甲方将房屋钥匙、土地使用证交予乙方,乙方即可入住…”因李某于2019年6月27日前未能及时将房屋腾空,致使双方引起纠纷。
判决结果
2020年4月,桐柏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曹某的诉求。庭审中,李某辩称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而是曹某违反合同约定在前,未按照合同第三条“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我支付房款”,即曹某未先行向其支付购房尾款,故反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并判决不予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曹某依法约履行交付定金10万元的义务,并约定:“甲、乙双方定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60日内,甲方将房屋腾空,乙方付清第二次购房款后,甲方将房屋钥匙、土地使用证交予乙方,乙方即可入住…”该条是双方对履行顺序的约定,也符合交易习惯中的履行顺序。因李某未及时将房屋腾空,该行为表明其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全案证据,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曹某与李某于2019年4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倍返还曹某定金20万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之后,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理解析
主审法官孙云飞指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法第六十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不守信用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曹某向李某给付10万元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且抵作购房款使用,收受定金的李某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理应双倍返还曹某20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