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被砸坏,车主很闹心
“本想去做个美容休息一下,谁知道做完美容出来就发现我的车被砸坏了,真是闹心!幸亏当时我不在车里,要不然后果不堪设想!”提起这场事故,杨女士就很生气。
2019年5月25日下午,杨女士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来到仲景桥南一商业广场进行消费,她将车停放在附近的收费停车场。一个小时后等她做完美容出来傻眼了,自己心爱的宝马车引擎盖上都是碎玻璃,车辆前窗玻璃完全变形碎裂,她急忙拨打电话报警。后经派出所民警和物业工作人员核实,系停车场旁边一栋高层住宅的21楼阳台玻璃掉落所致。物业公司核实后发现该房屋尚无人入住,系毛坯房。
协商无结果,纠纷诉法院
因物业公司和房主推诿,关于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加上自己经常需要用车,无奈杨女士只好先行对车辆进行维修。宝马车前窗玻璃功能复杂,根据车辆配置不同而功能不同,杨女士只好将车辆交由4S店进行维修。因原来车辆的前窗玻璃贴了太阳膜,杨女士这次又购买了新的太阳膜进行粘贴。维修后杨女士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杨女士要求某集团公司进行赔偿的项目为:1、更换车辆前窗玻璃及附属配件雨天/行车灯传感器、盖板等花费近1.9万元。2、支付购买太阳膜费用3000元。某集团公司认为,涉案房产不是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杨女士提供的接处警情况说明仅证明宝马车的前窗玻璃被砸坏,不能证明该车其他部位受损,对其他部位维修费不应赔偿,杨女士购买太阳膜费用过高,无法证实其实际使用的太阳膜与价值相符。
孰是又孰非?判决定纷争
该案经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房产登记在某开发公司名下,后该公司变更为现在的某集团公司。该公司现在虽然已经更名,但是仍然应当承继公司更名前的债权债务,对公司名下的房产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女士的车辆被某开发公司房产掉落的阳台玻璃碎渣砸坏,某开发公司作为该房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集团公司作为某开发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应当承继某开发公司的赔偿责任。对杨女士购买太阳膜的损失,法院结合市场价格酌定支持1000元,遂判决某集团公司赔偿杨女士维修费及太阳膜损失共计2万元。某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关于杨女士的损失,其前窗玻璃受损双方无争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杨女士针对车辆前窗玻璃之外附属配件的维修已经作出合理解释,也符合客观常理,某集团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积极参与处理,未主动配合车主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其对前窗玻璃之外的损失及维修费用虽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善意提醒,业主应当谨慎
南阳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白丞博结合本案,善意提醒广大读者朋友:夏秋季天气多变,暴风雨天气随时可能来袭,作为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房屋结构安全性。对于窗户、玻璃、护窗、护栏、空调外挂机等房屋外部设施更要注意经常检查和加固。及时清理放置在阳台、窗台上的花盆等物品,避免物品掉落砸伤他人或造成财产损失。道路附近的树木、线杆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及时检查、修剪或加固,避免对行人或车辆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