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持有假币案件。被告人徐明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徐明军系新野县信用联社乡镇信贷员。在任期间,曾分两次共用20000元真人民币从襄樊市人“田大头”处购买38870元假人民币,并用其中的100元到新野县县城消费。1999年4月,新野县信用联社在对乡镇信贷员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徐明军存放在自己家中38770元假人民币。案发后,徐明军外逃,假币被收缴。
新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明军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徐明军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交纳罚金,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