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嫌劳动辛苦,就专门四处游荡,趁他人不备盗窃财物,甚至一天作案两次,成了一名独脚大盗,最终落入法网。3月22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混(化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刘混,系河南省西峡县人。200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刘混单人独骑先后八次窜至西峡县城关镇白羽路刘巷王某家门口,内乡县城渚阳大街中段某门店、宏达路某按摩足疗中心、西关某餐馆饭店门前等处,趁人不备之机,分别盗得电动车、自行车、笔记本电脑、手机、MP5等财物,总价值达5668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追退失主。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混在案发后将赃物全部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