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 邻里排水起纠纷 巡回审判解纷争

发布时间:2020-09-17 08:43:48


    本报讯(记者 李金玺)9月10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七里园法庭深入到卧龙区冯楼村文化大院,巡回审判一起邻里排水纠纷案件,吸引不少村民旁听。

    原告王某与被告骞某系邻居关系,王某因生活需要在家门口进行下水道改造及路面硬化,但被告骞某以该土地系被告使用为由阻止原告进行改造,该土地经村委会证明系村集体土地,且同意原告进行施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在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骞某诉之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骞某不得阻拦原告在双方区间道向东后再向南至村主排水管道铺设排水管道。

    被告骞某认为,原告房屋排水以前是从王某甲房屋处向南排水,现王某甲的房屋重新建造后将以前王某的排水路给占了,王某才将排水改到被告门口及骞某乙的西山墙向南排水,因该块土地系被告以前的宅基地,被告有权不允许原告铺设排水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自己门前的区间道及王某甲与骞某乙房屋现存的空场土地上铺设排水管道,被告骞某以王某甲与骞某乙两家房屋之间的空场土地系其宅基地为由阻拦原告进行施工。但经现场勘查被告骞某现使用的宅基地与原告铺设排水管道所经过的争议土地并不相连,且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土地系被告的宅基地。同时,原告在该土地上修建的排水管道为地下暗管,不会对被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原被告双方作为邻居应当和睦相处,相互帮助,但被告骞某无正当理由阻拦原告王某铺设排水管道,给王某的排水造成妨碍,因此,被告骞某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遂当庭判决:原告王某在其房屋南墙外向南1米处开挖一宽0.5米向东至距离骞某房屋西院墙约1米后再向南至村主干道的排水道,内铺设排水管道至村主干道,原告王某在铺设排水管道后应将地面恢复平整,被告骞某不得阻拦。③7

文章出处:2020年9月17日《南阳晚报》W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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