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刘一辰) 9月10日,卧龙人民法院七里园法庭在卧龙区冯楼村文化大院,公开巡回审判一起相邻排水纠纷案件。
王某与骞某系邻居关系,王某因生活需要在家门口进行下水道改造及路面硬化,但骞某以该土地系自己使用为由阻止王某进行改造,该土地经村委会证明系村集体土地,且同意王某进行施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在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王某将骞某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骞某互为邻居,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经现场勘查骞某现使用的宅基地与王某铺设排水管道所经过的争议土地并不相连,且骞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土地系被告的宅基地。同时,王某在该土地上修建的排水管道为地下暗管,不会对骞某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骞某无正当理由阻拦原告王某铺设排水管道.因此,骞某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遂判决:王某在其房屋南墙外皮向南1米处开挖一宽0.5米,向东至距离骞某房屋西院墙皮约1米后,再向南至村主干道的排水道,内铺设排水管道至村主干道下铺设的排水管道,王某在铺设排水管道后应将地面恢复平整,骞某不得阻拦。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