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合伙 多次行窃 三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0-03-22 15:11:15


322,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629日夜里,被告人曹某伙同沈甲、沈乙窜至西峡县城北二环皇都小区将程某的一辆蓝色铃立牌助力车盗走。2009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伙同沈甲、沈乙驾驶面包车窜至西峡县城“时空隧道”网吧门口将一辆弯梁摩托车和一辆踏板摩托车盗走,弯梁摩托车于当夜丢失,踏板摩托车放在被告人刘某家,刘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将其放在家中帮助销售。2009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伙同沈甲、沈乙三人驾驶一辆红色面包车窜至内乡县城黄金广场小区将一辆创新牌150型大架子摩托车和一辆红色重庆银翔弯梁摩托车盗走,后放在刘某家。刘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将其中的红色银翔弯梁摩托车以200多元的价格卖给本村的朱某。经鉴定:曹某三次所盗摩托车总价41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4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盗窃摩托车辆,而予以窝藏、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被告人曹某于200612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7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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