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9-24 10:04:39


    一、被告人沙某、李某等人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沙某、李某为敲诈他人财物、插手纠纷、替人讨债,先后纠集多人到施工现场,采取封堵进出道路、持械打砸施工机械、恐吓施工人员等方式,阻挠现场人员施工,致使宛城区高庙乡多个在建工程被迫停工。同时,沙某还采取车辆封堵工厂大门、聚众“亮队”等方式,对福建商人郑某进行恐吓、滋扰,强行占有郑某经营的某食品厂50%的股份,导致该食品厂无法正常经营。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沙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妨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相关犯罪的决心,进一步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结合起来,有效维护民营企业财产安全,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对称霸一方,危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六稳”“六保”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某银行新野支行与台某、张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台某与张某共同经营新野某酒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白酒、酒精等产品。2017年9月30日,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台某、张某向某银行新野支行申请贷款167万元。2020年以来,该酒业公司第一时间响应复产复工号召,向社会供应大量防疫酒精。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该公司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某银行新野支行提起诉讼,要求台某、张某立即归还涉案贷款本息。新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债务人企业向社会提供防疫酒精,不但能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而且能够确保防疫物资的充分供应,为防控疫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提供有力保障,若强制还款必然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故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协调银行和企业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台某、张某分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能够继续生产经营,不仅有助于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保护企业生存发展,也将惠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人民法院从保护企业生存的角度出发,强化司法服务实体经济,充分考虑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涉案企业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尽量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在疫情之下优化营商环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纠纷实质性化解。

    三、彭某等6人与王某等3人加工承揽合同

    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3人承包位于镇平县杨营镇某处的部分建筑工程后,将该工程门窗及木工交给彭某等6人具体施工。彭某等人负责的工程完工后,并未收到工程款。经过多次催要,王某等人以没有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为由推脱。该案经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等人承担还款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镇平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没有发现王某等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确保农民工基本权益尽快得到实现,镇平县人民法院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召集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信访局、杨营镇政府、业主方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在确保相关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形成共识,由业主方直接将款项打入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账户,在镇平县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将上述款项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典型意义:

    广大农民工的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维护,是保民生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按照“快立、快审、快执”原则,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创新执行方式,启动执行联动机制,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兑付农民工工资收益,最终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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