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10月1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张某等13名被告人寻衅滋事等犯罪一案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李某曾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13日,李某为谋取经济利益,组织多人盗挖方城县主干道张骞大道绿化带苗木,并殴打制止盗挖的工作人员,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基础上,李某依托以前所积累的经济基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高利放贷等活动,并通过虚增债权等手段,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某为组织、领导者,彭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发展成型过程中,通过长期、多次有组织地公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在方城县城、杨集乡及周边区域形成强势地位。该组织刻意交往有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为他们提供违法、犯罪便利条件,拉拢法律工作者为违法犯罪提供法律帮助。迫于该犯罪组织的影响力,大多数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经判决,法院以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得假释。其他9名成员分别被判处20年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财产刑。另外13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等犯罪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