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德,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他人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安顺林,犯交通肇事罪,3月22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
被告人安顺林,系新野县上庄乡人。2009年12月6日17时,在新野县樊集乡至上庄乡公路上庄村八组处,被告人酒后驾驶无照片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行驶的骑人力三轮车范某发生碰撞,造成范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顺林,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与他人相撞造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