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院:妨碍公务 处罚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0-10-13 10:42:33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边某无故用自已的手机连续拨打南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229次,多次对女性接警员用污言秽语进行骚扰。2020年1月13日早上,边某得知民警要到家中传唤自己,遂将厨房菜刀放在容易拿到的地方,准备暴力抗拒执法。上午9时许,民警到边某家中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边某不予配合并手持菜刀追砍民警,民警在鸣枪示警后被告人仍不听警告,继续手持菜刀追赶民警并捡起路边的砖块追砸警车,致使民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

    二、裁判结果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边某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持刀袭击正在对其依法传唤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严重后果”,不仅包括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造成重大伤害,还指行为导致了国家工作人员行动失败而产生的其他附带后果。比如在国家公务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时,行为人虽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通过其他手段致使解救行动失败,导致了被拐卖妇女儿童伤、亡的,也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行为对象必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上是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必须是对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当然,如果在使用“暴力”过程中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死亡,则又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妨碍公务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执行公务,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碍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故意”,并不考虑嫌疑人的动机。比如嫌疑人原本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私怨,趁机泄愤,但只要是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公务,即符合犯罪主观要件。

    本案从调取的证据看,被告人边某在民警传唤过程中,持刀追砍民警,用砖块砸警车,致使民警执行公务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法官提醒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如果认为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等方式解决问题。希望接受公务行为管理的人员能够从这些案件中汲取教训,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对抗执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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