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份,原告张某在被告李某经营的镇平县某蹦床乐园游戏,造成原告受伤,致其左上肢损伤现遗留左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李某经营的镇平县某蹦床乐园游乐店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5日;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00元,每人每次限额中医疗费为10000元,对人身伤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元或者损失数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审理结果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被告李某经营的镇平县某蹦床乐园游乐店游戏时受伤,被告李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某蹦床乐园游乐店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任保险,被告李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被告李某经营镇平县某蹦床乐园游乐店,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平安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00元,每人每次限额中医疗费为10000元。该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用黑体字标示,被告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人身伤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元或者损失数额的10%,但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格式条款合同多见于旅游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中,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般是由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格式条款合同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高效的同时,其无协商余地的缺点也令人诟病。因此往往被消费者定义为“霸王条款”。
双方无协商的格式条款无疑违反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规定了法律义务,必须遵循公平原则,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义务,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此,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严禁格式条款“横行霸道”。
“霸王条款”何时休?民法典立下Fla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同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