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 柿子树下开庭 法官当庭调解

发布时间:2020-10-23 11:21:39


    本报记者 王延娟 实习生 马鹏飞 文/图

    10月22日上午,卧龙区人民法院七里园法庭来到岗王庄社区靳庄组,在柿子树下的空地上,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庭审现场,吸引了不少村民前来旁听。

    案情回顾

    今年82岁的李老太生育有七个女儿,现由于年纪已大,失去了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需要女儿们赡养,但七个女儿都不履行赡养义务,且互相推诿,后原告多次主张,七个女儿仍不履行,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七个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七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大女儿、二女儿、五女儿、七女儿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三女儿、四女儿、六女儿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按照上述比例承担。

    为方便老人诉讼,倡导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社会风气,卧龙区人民法院七里园法庭决定在李老太居住的村组巡回开庭审理该案。

    巡回审理

    庭审现场,办案法官充分听取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调查案件事实,了解到七被告并非不愿意赡养老人,而是因为农村宅基地问题对各自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是否均等,以及在尊重原告李老太本人意愿前提下,如何进行轮流赡养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王建业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理释法,告诉各被告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最终,张老太与其七个女儿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自2020年11月1日起,原告李老太依次轮流在二女儿、四女儿、五女儿、七女儿家居住,每个女儿家中住一个月,若原告李老太单独居住,所轮当月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450元。其余三个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450元;李老太因病所需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由七个女儿凭相应医疗费票据各自承担1/7的医疗费。

    法官说法

    庭审结束后,法官王建业说,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积极、妥善加以照顾,不相互推诿,不相互观望,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③8

文章出处:2020年10月23日《南阳晚报》W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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