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精神赡养可多措并举

  发布时间:2020-10-27 16:44:27


    现实生活中,老人起诉子女要求“常回家看看”的事件较为少见。对此,值得注意的是,如何更好地赡养老人,提高老年人精神及物质层面的生活质量,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整个国家及社会的责任,更是子女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子女履行物质赡养义务的案件既比较常见,也易于执行。特别是在信息时代,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技术措施较为完善,兑现老年人物质赡养的请求已经不是难题。

    然而,物质赡养易满足,精神赡养却难以执行。正如很多人担心的那样,有关赡养的纠纷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双方的矛盾已基本上不可调和,甚至可以达到“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的程度。此时,如何判决并执行子女“常回家看看”显然让人为难。譬如,探望的频率、次数、时长、质量等如何量化和明确,探望时是否需要法官在场,是否可能发生吵骂等过激行为,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不能将所有问题,尤其是属于道德、精神层面的问题推给司法机关,这也是司法机关不能承受之重。

    但在类似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如何妥善处理也是司法机关应予考虑的议题。

    具体而言,督促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其一应注重发挥调解功能,利用有威望的调解员或擅长调解工作的法官介入处理,梳理双方的对立点、矛盾点并找到“症结”所在,尽量化解双方的“对立冲突”,促使其和好如初,“常回家看看”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其次应注重协调社区工作人员或有关公益组织参与。社区工作人员通常对双方较为了解,容易做通双方工作,也容易做通子女的工作,进而让“隔代亲”发挥作用。加之子女在“熟人社会”的压力下,更大程度上会听从基层村组干部的劝解,进而较好地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作为强制执行这一法律手段,在解决家庭矛盾纠纷方面还是应慎重使用,以免激化矛盾。即便使用,也应坚持比例原则,逐渐升级强制手段的程度。如可先行将拒不履行义务者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或者在互联网、基层村组公布失信情况,让其认识到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违法性质和失德性质。以及在邻居面前,在自己的子女面前抬不起头的严重后果,进而及时反省,自觉修复关系,主动履行探望义务。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