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致人死亡 获刑赔偿害人害已

  发布时间:2010-03-25 09:25:24


司机一滴酒,亲人泪成行,河南省新野县的王小方就是因为酒后驾驶车辆,与同向行驶的摩托相撞,致人死亡,自己不但赔偿了死者家属十六万余元,324日,还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10252230分许,在新野县城朝阳路卫校口北,王小方酒后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行驶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驾驶人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小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118,王小方赔偿死者杨某家属16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小方另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不再追究被告人王小方其他民事责任。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小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小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遂对其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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